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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语中对“国家征用权”的表述有很多。美国法律常用 “eminent domain”来表述这一概念,在英国、新西兰和爱尔兰的法律中则为 “compulsory purchase”,而澳大利亚则更倾向于使用 “resumption/compulsory acquisition”.
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国家征用权”是指国家有权在未经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征收其个人财产的权力。国家通过行使“国家征用权”所获得的财产通常交由政府或由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来使用。当然,这种使用需致力于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s),如建造高速公路和铁路等。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要求国家在行使“国家征用权”时需向被征收人提供相应的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关“国家征用权”的使用的法律中, “condemnation”是一个常见的词.它是指国家行使“国家征用权”将被征收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从其原先的合法拥有者转移到政府的行为。
例如: When Abel refused to sell his home, the relevant department acquired the property through condemnation, paying Abel an amount based on its market value.
在阿贝尔不愿出售其房屋的情况下,有关部门通过计算其房屋的市场价值并给与相应补偿的方式,征用了他的房屋。
但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中,“condemnation”还有可指政府宣告一房屋过于破旧以致于不适合居住的行为。
例如: The state health department, acting through its condemnation powers, prevented use of an old, dilapidated shack because of violations of the Housing Code.
国家卫生部门基于《房屋条例》,行使其宣告权,禁止了对一破旧房屋的使用。
不过这种基于安全和卫生情况对房屋所做的宣告通常并不剥夺屋主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国家会要求屋主对房屋进行修缮或由政府出面代为修缮,但有屋主支付所需费用。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形,千万不要混淆。
“国家征用权”的对象可不局限于不动产 (real property)。政府同样可以征收个人财产(personal property)以及诸如合同、专利、商业秘密和著作权之类的无形财产(intangible property)。
但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对“国家征用权”的使用也并不是不加限制的,政府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由立法机关授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有时还需给与被征用者适当的补偿(just compensation)。否则政府是不得行使这一权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