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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secured interest )在英文国际合同中会见到用不同词汇表述的多种情形,通过英汉词典查找,得到的汉语释义大体上都是“抵押”、“质押”的意思,使人困惑而不得要领。本文胪列了和担保物权相关的一些英文词汇,略作介绍,希望能对读者有点帮助。
Hypothec
相信各位读者对mortgage (抵押)这个词或多或少都有所认识。但各位有可能不知道的是,mortgage 其实指的是英美法上的抵押,而Hypothec才指的是与我国民法体系相近的大陆法系上的抵押。
Hypothec是指当抵押人将符合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时,抵押权人并不占有该财产,但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或在无法变价时占有此财产。
在苏格兰民法中(尽管苏格兰属于英国,但其法律体系却深受大陆法影响)Hypothec被分为conventional hypothecs(传统抵押)和tacit hypothecs(法定抵押),而在《魁北克民法典》中还存在Floating hypothecs(浮动抵押)。
Prior claim
在《魁北克民法典》中Prior claim(优先申索)也是一种担保方式。当在一项财产上同时设立抵押和优先申索时,若出现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优先申索权人应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Bottomry
Bottomry(船舶押款契约)是指船长以船只或船上的货物,或将这两者一起作为担保(bottomry bond)向他人借贷钱款(通常是因为在航行途中出现了紧急情况,船长又无法和船主联系来筹集所需钱款),若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归还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借款人有权留置此船只。
但若此船同时设有其他担保,船舶押款契约并不具有优先权上的优势,故Bottomry现在已很少使用。
Margin
Margin可理解为页边的空白(book margin)、边际(marginal effect)和(时间、金额等的)富余(Profit margin),这些都是我们所熟知的解释。但它在担保领域还有特有的意义。它是一种权利质押。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需向开证银行缴纳Margin(保证金),开证银行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为弥补进口商不付款赎单时银行处分货物后可能遭受的损失,以加强银行开证授信的安全与保障其债权。
Collateral
Collateral(抵押品)通常是由诸如股票、债券(collateral bonds)、可流通票据这类金融凭证以及具有实际价值的物品(设备、机器等)组成。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抵押品变卖并以所得价款来抵冲债务。抵冲后多余的价款仍归债务人所有,如果不足,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补充差额。同时希望大家注意的是信托契约(trust deeds)、抵押契据(mortgages)和租约(leases)等也可以作为抵押品(权利抵押)。另外,在Mortgage(抵押)中,抵押品这个概念常用hypothecation来特指,但在其他形式的担保中,人们还是习惯用Collateral来表述。
Security
Security除作为“安全”解外,在担保领域同样可以解释为抵押品。试看下例:
Real Estate serves as security for a Mortgage loan. In the event of Default on the loan, the lender may sell the property to satisfy the debt.
房地产可以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品。在贷款无法按时归还时,债权人可将此财产变卖以所得来抵偿债务。
Security做“抵押品”解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词组“security interest”(担保利益)。担保利益是指为使债务人履行特定义务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通常由Foreclosure(回赎权的取消)和Priority(优先受偿权)组成。优先受偿权比较容易理解。这里主要解释一下什么是“回赎权的取消”。这个概念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抵押品变卖,从而使债务人丧失了回赎抵押品的权利。
Surety
Surety(保证人)是指同意为他人所承担的债务和义务负责的人。通常情况下,当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在履行其债务或义务的过程中有可能发生问题时,或由于债务人对于债务的不履行会使公共或私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保证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保证合同只有经由保证人签署才能发生效力。
但保证人由于主债务人的不履行行为而不得不代为履行其义务时,法律往往会赋予其代位追偿权(The Right of Subrogation)。基于这种权利,保证人可向主债务人追索其代为履行义务的支出。
当Surety解释为担保、保证时,它的意思和guaranty很相近。但这两者还是有点区别的。在英美法中,如果设置的是Surety,那保证人就主债务人的债务或义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果是guaranty,那保证人仅需承担附属或衍生义务。但现在的趋势是许多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上正在模糊这种区别。
Lien
Lien(留置)同Hypothec一样,也是一种担保物权。但在英美法上留置权被认为是一种被动的权利(passive right),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未履行完其债务前,债权人仅可以被动的占有留置的财产,而不能转移留置权也不能主动将其变卖。若债权人变卖了留置的财产,他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当债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时(如遗失),留置权消灭。
关于留置,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1.英美法对留置的定义与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很大出入。《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可见在我国,留置权并不是一种被动的权利。
2.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留置权多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而不是由当事人根据合同设定。例如,修理厂的修理费用对其修理的设备或物品享有的留置权;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货物的留置权;造船厂对所建造的船舶的留置权;海员就其工资对船舶的留置权等等,都属于法定的留置权。
Pledge
Pledge(质押)也是一种担保物权。它与抵押的一个显著的不同点就是抵押不转移占有而质押则需临时转移占有。在英美法中,质押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两个独立的当事人、债务(或义务)、以及质押合同。质押也不同于买卖。在买卖中,物品的所有权和对物的占有一并转移;而在质押中,物品的所有权并不转移,出质人仍享有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质权人只是在出质人履行完义务前占有质押财产。但当出质人不能履行义务或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可变卖质押财产。不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有保护质押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质权人不得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押财产(为保全质押财产所做的使用除外)。擅自使用(conversion)所造成的损失由质权人承担。不过质权人有权占有在质押期间由质押财产所带来的孳息,这些孳息可用来抵偿债务或质权人保管质押财产的支出。质权人还可以将其权利转移给第三人。但必须事先通知出质人,否则也构成擅自使用(conversion),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Mortgage
如上文所说,Mortgage(抵押)是指英美法上的“抵押”,与我国的“抵押”是有区别的。英美法的“抵押”通常有两种形式:转移的抵押(Mortgage by demise)和法定押记的抵押(Mortgage by legal charge)。转移的抵押是指在债务没有清偿(redemption)前,债权人临时成为抵押财产的所有人。在债务清偿完后,抵押财产应当返还。这是一种比较古老的抵押方式,与法定押记的抵押相比,并不常用。法定押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仍旧是抵押财产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但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的实现,有权占有或变卖抵押财产。法定押记的抵押是需要登记的,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抵押财产上没有预先设置过具有更为优先受偿的抵押,以此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用《担保法》中确定的物抵押的,应向工商局办理登记;用《担保法》确定的物以外的其他物抵押的,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登记,如登记,登记机关为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