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本案中,某国外知名品牌产品的中国经销商,为了达到其品牌经营的某种商业目的,对本案原告,淘宝网金冠卖家,进行商业诋毁,对原告的商誉和日常经营造成不同程度负面影响。故原告委托本所潘雪源、朱振荣两位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商业诋毁纠纷之诉。信法网予以关注。
【读者须知】
1由于涉及到当事人隐私,为保护其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本文隐去相关身份信息。
2本文的发表基于作者对特定案件的特定法律事实的认定和理解,鉴于个案之间存在差异且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欧美案例法制度,故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可作为评估与认定任何行为法律风险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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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起诉状
原告:
吴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
系个体工商户“上海市闵行区A用品店”的经营者,
住(略),
联系电话(略)。
被告:
杭州B贸易有限公司
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联系电话:(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淘宝网首页显要位置刊登公告澄清事实,以便消除被告恶意投诉对原告商誉造成的负面影响;
2、判令被告以正式书面的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取证费用人民币 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本案原告吴XX系上海市闵行区A用品店(以下简称“A”)的经营者。XXXX年X月X日,经过淘宝网实名认证,原告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在淘宝网开了网店,与实体店铺共同销售A用品(网店地址为:略)
经过四年多的努力,原告经营的淘宝网网店累积了九十五万多的信用好评,成为淘宝网金皇冠卖家,网店的日浏览量也高达3万多,已成为原告货品的重要销售渠道。通过这个平台,原告每天都能吸引大量新老顾客,做成上千笔交易。
长期持之以恒的努力,促使原告在淘宝网A用品类目里获得了颇佳的口碑,积攒了大批拥簇者,这不仅取决于原告货品的质优货正,也离不开老顾客的口耳相传,更要归功于原告长期营造的良好商誉。
在问题XX事件频发、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突出的今天,要在A用品这一敏感领域获得顾客的信任不是易事,但原告通过不懈努力,秉承“(略)”的经营理念,在收获了销售额的同时也获得顾客的认同与赞誉。水滴石穿,非一日之功,但被告的恶意行为,却极大伤害了原告,可能使得原告的四年努力一朝俱成画饼!
因被告向淘宝网投诉谎称原告销售的某产品为“仿造的假冒侵权商品”,对其构成侵权,于是2010年X月21日星期X,原告收到淘宝网的处罚决定,通知对原告被处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集市3级”和“B类12分节点处罚”两项处罚,并分别于X月21日下午14:40和14:41开始执行。这致使原告的网店在处罚期间的部分功能丧失,如:无法上架新宝贝、已上架的宝贝到期下架后无法再重新上架、修改已上架的宝贝的内容描述被禁止、修改已上架的宝贝的数量被禁止、搜索功能被屏蔽即顾客无法通过淘宝网的搜索功能找到原告的任何宝贝、宝贝推荐位由90个骤减到50个、“消费者保障服务”标志被取消等,要进入网店也仅有直接输入网址这一唯一途径(其中包括原先将原告店铺网址收藏的顾客),这些都导致原告的网店的页面浏览量、货品成交量骤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然而,从长远角度,对原告造成的最大伤害还是商誉影响,凡是进入网店的顾客,都能在信用评价处看到原告所受的处罚通告。而由于搜索功能被屏蔽,这些在处罚措施执行后进入原告店铺的顾客中不乏多年经营熟识的老客户以及经老客户推荐光顾网店的同事、亲戚和朋友,因此,在看到处罚通告后,不少常客通过旺旺聊天工具甚至打电话向原告询问事情原委,有的甚至还表示要退货,无奈原告只能一一进行安抚并作出解释。当然,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常客,绝大部分顾客可能看了通告后一言不发就再不光临了。
接到处罚通知后,原告为防损失扩大,立马便积极予以回应,向淘宝网证实产品货源和批号,所谓的“仿造的假冒侵权商品”都是原告从上海C实业有限公司处进得,而上海C实业有限公司则是经被告授权的该品牌系列产品上海地区代理商。然而,被告,作为该品牌中国唯一总代理,对此事实竟然予以否认,谎称与上海C实业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这一不诚信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所受的处罚没有第一时间被终止而继续延续,因此我们认为被告是蓄意的,存在极大恶意的。
经过原告的再度努力,在查明事实真相后,淘宝网终于终止了对原告的处罚,而此时离处罚决定的被执行已经过去四天,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对原告的商誉诋毁更是无法挽回。鉴于此,原告诉至贵院,恳于维护公道,支持原告所有诉请。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