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本案是关于三名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拒绝续约并分别提起劳动仲裁。本所代理用人单位于杨浦区劳动仲裁分别应诉。
最后一人调解结案、其余二人在劳动仲裁裁决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再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本文收录其中一份代理意见。
【读者须知】
1由于涉及到当事人隐私,为保护其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本文隐去相关身份信息。
2本文的发表基于作者对特定案件的特定法律事实的认定和理解,鉴于个案之间存在差异且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欧美案例法制度,故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可作为评估与认定任何行为法律风险之依据。
3本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本文内容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之转载,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剪切、黏贴、摘录、引用、节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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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代 理 意 见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申请人上海B真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委托和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申请人肖X(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的劳动合同仲裁一案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要求补缴2006年2010年6月的综合保险的仲裁请求不能成立,依据相关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申请人要求补缴4年的综合保险显然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二、申请人要求支付2006年至2009年9月的双休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无法成立。
1、依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08年4月。
2、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在2008年安排申请人相关的加班后,在2009年春节前后相继安排了补休。被申请人在2010年春节前后也安排了大量补休,以抵消2010年可能出现的双休日加班情况(之所以提前安排补休是因为,申请人为非沪籍务工人员,被申请人在结合生产忙季与闲季的实际情况下,单位一般安排非沪籍务工人员在春节提前放假,在节后延期上班,以避开春运高峰的工作安排。)
被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安排肖X在双休日加班过程中安排了申请人补休。因此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申请人双休日加班工资。
三、申请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个月的工资的仲裁请求不能成立。
申请人离职原因是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前提下被申请人要求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且拒绝继续履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申请人要求支付2006年8月至2010年6月17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0278.8元的仲裁请求不能成立。
申请人自2008年四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时被申请人就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2010年4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多次要求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均拒绝签订且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申请人已经自认)。依据上海市高院和上海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的相关解释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且拒绝继续履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五、申请人离职原因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且拒绝履行的情形,因此肖X的离职不适用相关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中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所有的仲裁请求均不同意,
此致
杨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
潘雪源律师 朱振荣律师
201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