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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女士赴日出差一个月后,被检查出已经怀孕。回国后,何女士和丈夫的感情恶化,男方提出离婚。同时男方认为何女士出差时间较长,新生儿有可能不是自己的。何女士对此感到非常气愤,为了还自己的清白,她要求丈夫和孩子做亲子鉴定,但是鉴定机构告知何女士,此类鉴定必须得到双方的同意。
律师提醒,男女双方应本着尊重对方、尊重法律和尊重伦理道德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态度进行亲子鉴定。
所谓亲子鉴定,就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与子或母与子之间的亲生关系进行判断,并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由于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的问题,应从有助于维持和睦、团结的家庭,有助于建设和谐社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成材角度出发,必须谨慎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如果仅仅是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鉴定机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一般来说,非法院、公安、计生等部门委托亲子鉴定的,一般须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1. 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声明。
2. 所有当事人共同持亲子鉴定声明书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3. 完成公证后,由当事人预约鉴定的时间。
4. 在预约的时间内,所有当事人携亲子鉴定公证书、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的出生证及复印件、近照一张到司法鉴定所采集血样。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