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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女士的母亲去世之前留下一套价值500万的花园洋房。夏妈妈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这套房子理应由夏女士和他的哥哥两人共同继承,但是夏女士的哥哥买通公证机构人员非法立下遗嘱,企图独占遗产,夏女士得知此事,要求撤销这份虚假的公证遗嘱。
律师提醒,公证遗嘱的证明效力在各类遗嘱中最强,但是如果公证遗嘱的内容和事实不符或者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查。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继承公证对于减少继承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都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如果涉及不动产比如此套花园洋房,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主持公证。
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的文书具有强于一般文书的证明力,如果诉至法院,经过公证的遗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夏女士在发现遗嘱有假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证规则程序》的规定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夏女士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申请,载明她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如果公证书的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做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复查工作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做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如果公证机构不予撤销,夏女士对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夏女士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见
《公证规则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