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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裁决后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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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主要的解决途径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另外还有一些方法也可以达到不同程度延缓或者改变仲裁裁决执行的效果。
执行和解、执行担保
当事人自愿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都是确保仲裁结果顺利执行的法定方式。除此之外,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也是确保仲裁裁决圆满执行的有效方式。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时,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尽管都是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但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执行和解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过自行协商而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结果,没有法院的司法干预,其中如果有担保意思表示,也是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向申请执行人而非法院作出的,同样没有体现司法意志,因此没有强制执行力。所以法院不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担保则是一种程序性措施,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这种担保是被执行人(或保证人)向法院作出的,虽然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但其中体现了法院的因素,而给予这种担保导致法院决定执行程序暂缓进行,也是法院的职权行为,因此,当被执行人在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而无需申请人的申请。
仲裁后的诉讼
诉讼与仲裁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的两种性质不同的方式,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阶段:
○ 仲裁协议达成前
此时,当事人还没有决定是否选择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以后有可能产生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可以互相协商。但是,一旦选择了仲裁,达成了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那么,也就意味着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仲裁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另外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已有仲裁协议”的异议而应诉答辩了,法院便取得了管辖权。
○ 裁决作出后
仲裁庭作出了仲裁裁决,当事人不能“起诉”、“应诉”,因为“起诉”、“应诉”都属于司法程序。别忘了,仲裁本质上是由民间组织(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来进行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因此,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
本章前三节中我们明确了解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当法院作出了支持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途径解决未决的争议呢?
答案是肯定的。《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仲裁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视为没有仲裁协议,双方的法律关系恢复到仲裁协议达成前的阶段,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诉讼或者仲裁。
调解、和解
现实生活中,仲裁很多情况下不是以裁决形式做出的,而是调解结案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有些人误认为调解、和解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对于调解、和解结果并不执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相当于裁决书,和解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千万不可小视它们而拒不执行。
仲裁调解、和解均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但区别有两点:
第一,调解是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而仲裁和解是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第二,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调解具有与裁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力执行。《仲裁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后是否可以反悔呢?那要看在什么时候反悔了。《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也就是说,当事人尚未在调解书上签收时可以反悔。这点与裁决书不同,裁决书一旦作出,便产生了法律效力,而不是在当事人签收时。“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和解的法律效力相对小一些。《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和解后是否可以反悔呢?当然可以,而且什么时候反悔都可以。《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总的来看,调解、和解都是可以反悔的,但这种反悔不意味着不履行义务,调解、和解后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可以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也是要及时裁判的。
执行不能
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裁决结果,如果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执行、不愿执行,又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有的人认为:“裁决后要我履行义务,我不履行又能把我怎样?”我们在此做个解析。
执行不能分为主观上的不能执行和客观上的不能执行。这两种情况虽然都是没有执行仲裁裁决,但法律上的后果不同。
主观上的不能执行。通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恶意不履行仲裁裁决,这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如果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仍然不履行,法院则可以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六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而且被执行人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缴纳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现实中,被执行人还可能有其他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目的仍然是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除了上述措施外,法院还可以对不执行人采取诸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通过在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还可能的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对执行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严重情节,还要受到刑事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客观上的不能执行。通常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以后也没有可能履行义务。根据客观上不能履行的程度,法院可以决定暂时不执行或终止执行。
暂时不执行是被执行人现在没有履行能力,以后会有履行能力,那么另一方可以在被执行人以后有财产时随时要求执行,只是现在不执行罢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终止执行是被执行人永久丧失了履行能力,执行已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做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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