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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观察专题 中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1)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8-27 08:17:51点击:

年度观察专题 中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1)(图1)

  本文原载于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1)》,作者: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谢冠斌创始合伙人,李凤凤合伙人,李纯律师。

  2020年,全球新冠疫情肆虐,各行各业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然而,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却在逆境中呈现出积极向上的态势,具体体现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数量稳中有进、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大规模修改更新以及知识产权争议多元化解决方式不断丰富。

  根据2021年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20年我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授权53。0万件、237。7万件、73。2万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相对2019年的45。3万件,同比增长17%。截至2020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8件,超额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目标。在商标方面,2020年我国商标注册量为576。1万件,对比2019年的640。6万件,有所回落。另外,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10个,批准保护地理标志产品6个,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1052家,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765件。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2020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4375件,同比增长72。8%;发证11727件,同比增长77。3%。

  国内发明专利结构不断优化、质量进一步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促进审查质量效益快速提升的同时,还多措并举统筹推进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针对商标专利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集中执法保护工作、继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治理“剑网”专项行动、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提高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激发了公众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意识,授权数量也不断提升。此外,截至目前,全国共建成4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22家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服务网络覆盖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达到118家,培育百余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建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和10家分中心。上述工作体现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近年来持续增加,同时,也体现出社会公众愈加注重知识产权价值。

  2020年是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大规模修改或出台的一年,成果十分显著。首先,经过多轮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知识产权领域的两部重要单行法完成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完成了第四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完成第三次修改,经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后,均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案对涉知识产权类犯罪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调整。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通过,从法典层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特别是把惩罚性赔偿写入了《民法典》;其次,随着《民法典》的施行,为了解决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9日修订了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主要统一了条文中所涉法律法规名称、条文编号、相关部门名称等。除了司法解释的修订,最高院在2020年还陆续发布了9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指导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也着眼现实,也发布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如《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详情可见本观察报告第二章内容。

  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全面修改和密集出台,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回应了我国社会和科技的新发展。例如,《著作权法》增加“视听作品”类型,对于随技术进步出现的新型网络视频、游戏画面等作品属性认定提供依据。第二,激发了社会创新活力。例如,《专利法》设置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增加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等。第三,加大了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提高了法定赔偿上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幅度增加等。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整体上呈现出以诉讼为主,调解、仲裁、和解为辅的多元化解决方式。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可见已裁决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由下共有案件330237件,其中,案件审理量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广东省113913件、北京市36527件、浙江省21302件、山东省16411件、江苏省15811件。同时,在330237件诉讼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为86309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为31910件,出具裁定书的为187267件(其中包含大量因和解撤诉的情况)。

  在仲裁领域,2020年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共受理了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381件,总标的额15。6亿元(人民币,下同),案件平均标的额409。45万元。2020年共办结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348件。在2020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有10件为国际案件,涉及爱尔兰、韩国、英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主体。2020年4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西安知识产权法庭签署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与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合作框架协议》,拟共同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框架下诉讼、仲裁、调解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

  综上所述,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没有受到疫情的影响,反而在知识产权授权和立法、司法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进展。另外,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增加,在传统的以诉讼为主的维权途径上,我国也更加注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这将为调解、仲裁等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的广泛适用提供很好的契机。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加大了损害赔偿力度。此次修改增加了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了法定赔偿上限。第二,明确了举证责任制度。将此前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举证责任转移、证据妨碍等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新增因专利审查的不合理延迟,可以请求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第三,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此次修改完善了职务发明制度,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第四,完善了专利授权制度。此次修改增加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同时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新增了延长创新药发明专利保护期限的规定。总的来说,此次《专利法》的修改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有利于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院于2020年9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确定了“内部证据优先”的原则,规定了侵权案件中的专利权人陈述可以在确权授权程序中予以参考,进一步对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明确了实验数据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等。在部门规章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修改了《专利审查指南》,以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商标法》于2019年完成第四次修订,加强了对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的打击,加大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提升了惩罚性赔偿幅度,加重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在部门规章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3日发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定义、适用范围、使用人义务、使用人标示方法、对合法使用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规范了地理标志的管理;于2020年6月15日发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相同及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为商标行政执法提供了细化翔实的依据。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标志着历经十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完成。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总结了《著作权法》实施三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在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以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著作权领域出现的新发展和新变化。以下三个方面内容值得重点关注。

  第一,增加并调整了作品定义,修改了作品类型,丰富了权利内容。本次修改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扩大了作品的范围,有利于解决网络短视频、游戏直播画面等作品属性认定困难的问题;扩大了广播权的控制范围,对于规制互联网环境下的传播行为有积极意义。第二,明确合作作品的权利行使,修改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本次修改吸纳了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品权利行使的规定,但同时做出了调整;明确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从约定,这些修改符合实践,也有利于促进对新型投资创作模式的激励。第三,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大幅提高损害赔偿数额。本次修改一方面将法定赔偿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另一方面增加权利使用费可作为计算赔偿额的参照,还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明确了证据出示和证据妨碍的规定。可以说,本次修改极大地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与新修定的《专利法》和《商标法》赔偿标准保持一致。总体来说,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体现了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新需求的回应,加强了法律的衔接,落实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有关国际条约义务。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要求通过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切实加强著作权保护;高度重视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发展新需求,妥善审理新类型案件;加大虚假诉讼惩处,促进诚信诉讼机制完善等。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案对涉知识产权类犯罪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调整。第三章第七节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8个条款中,除第216条假冒专利罪未作修改,其他全部修改,此外还增加了新罪名“商业间谍罪”。主要变化的内容如下:第一,假冒注册商标罪增加对“服务商标”的保护,体现了商标刑事保护制度的完善;第二,明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从而加大了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第三,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进行了细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衔接和保持一致,把“电子侵入”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范畴,呼应了当前的时代背景对电子窃密进行刑事打击的需求;第四,新增“商业间谍罪”,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第五,不同程度地提高了量刑幅度(除未修订的假冒专利罪外)。总的来说,此次大幅修改体现出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精神,在中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政策背景下,本次刑法的修订就是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政策中最为“严格”的一方面。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了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罪犯罪要件的具体认定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于2020年9月发布《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通知,相对此前,降低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块重大里程碑,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指引作用。《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第123条开宗明义地明确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的客体,特别是包含了商业秘密,第1185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被写入法典具有重大意义,为各知识产权单行法修法时增加惩罚性赔偿确立了法典层面的依据。此外,在技术合同部分还有多个条文涉及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完成了第二次修订,该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细化商业秘密相关条款,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为了解决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问题,最高院于2020年12月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主要统一了条文中所涉法律法规名称、条文编号、相关部门名称等。此外特别值得一提的。